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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专户 ] 宁安市财政局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制度
时间: 2018/01/15 来源: 财政局 点击数:6068

宁财发[2011]32号

各乡(镇)财政所,局内各股、办、局:

现将《宁安市财政局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

 

 

 

宁安市财政局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财政资金专户,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和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的要求,按照精简、统一、规范、高效的目标,为实现财政资金专户的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统一调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财政资金专户的设置

第二条  开设财政资金专户需要有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部门有效文件,由业务股室填写开设财政资金专户审批表,由国库办核准后报局长审批,审批后由国库办办理开设专户业务。

第三条  应在国有商业银行、国有控股银行开设财政资金专户。

开户前,应对开户银行的资质、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运营情况、内部控制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考量情况有书面材料;应实行招投标的,要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开户银行。选择开户银行,应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应与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等事项。

第四条  财政资金专户变更,由业务股室填写变更财政资金专户审批表,由国库办核准后报局长审批,审批后由国库办办理变更专户业务。

第五条  没有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部门有效文件依据的财政资金专户应予撤销;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财政资金专户应予撤销。

第三章 财政资金专户管理职责

第六条  财政资金专户统一归国库办管理。

第七条  国库办负责财政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工作,保管财政资金专户档案,保管财政资金专户财务印鉴和法人印鉴,财务印鉴和法人印鉴应分人保管,分别审核盖章。

第八条  专户分管股室负责记录银行存款辅助账,提供财政资金专户核算的具体要求,送达拨款凭证到开户银行和领取拨款凭证回单、收款凭证交国库办。

第九条  建立内部制约机制,每季度开展一次财政资金专户对账工作,于每季度末十五日内由财政监督办、国库办和分管财政资金专户股室进行账务核对工作(于每月末十五日内核对银行存款)。

第四章 财政资金专户档案管理

第十条  应妥善保管财政专户开户依据文件、开户申请、代理银行资质考评、审批材料、委托协议、预留印鉴、会计凭证、报表等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财政专户相关资料应纳入信息系统,能够查询所有专户的名称、核算内容、开户时间、开户银行、账号、开户文件依据、资金余额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 财政资金专户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流程:用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业务股室审核→主管局长签字→局长审批→审批表送达国库办→国库办拨款→业务股室将拨款凭证送达银行。

第十三条  财政资金专户拨款审批表应规范填写:统一审批表格式;付款人名称应准确,如有名称相同但开户银行不同的,需标注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应准确,收款人名称需填写全称;审批表如有改动,需重新填写;审批表为合计数,附有明细表标记各单位拨款明细的,经办人、股室负责人、主管局长需在明细表上签字,局长需在明细表上审批;审批表一式一份,股室如有需要留复印件。

第十四条  先审批后拨款,原则上经办人、股室负责人、主管局长、局长签字齐全后,方可办理拨款,特殊情况可以补签。

第六章 财政资金专户定期报告和定期核查

第十五条  市本级每年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资金专户情况,乡镇每年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财政资金专户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财政专户名称、核算内容、开户时间、开户银行、账号、开户文件依据、资金余额等。

第十六条  每年对财政资金专户进行一次核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国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以前有关规定和本制度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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