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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经费管理 ] 《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黑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8/01/15 来源: 财政局 点击数:1118

宁财联发〔2014〕27号 

宁安市财政局 宁安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转发

《省财政厅 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黑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黑财行〔2014〕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安市财政局          宁安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2014年11月5日

         

          

黑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2013〕13号)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组派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以下简称“出国团组”),应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保证外事重点、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履行经费报批程序和计划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以下简称“出国经费”,除单独标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出国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控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安排支出预算。各单位在核定的出国经费预算内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

出国团组,确有特殊需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出国团组实行计划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外事管理规定和工作需要,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经同级外事部门批准,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各级外事部门应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或没有经费预算的团组予以调整或取消。

(三)各单位组派出国团组,应当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严格控制出访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第三章   经费报批程序

第六条 各单位组派出国团组所需经费,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组派出国团组出访,由单位根据出国工作方案填报出国团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报批表》。

(二)同级财政部门在申报单位出国经费预算额度内,根据单位提报的出国团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报批表》,核定出国经费控制额度。

(三)同级外事部门依据单位提报的,经财政部门核准经费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报批表》及相关出国资料,对出国任务进行核定,办理因公临时出国手续。

(四)单位依据财政部门和外事部门批准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报批表》和出国任务批件,在核定的出国经费额度内,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和相关规定。

支付出国费用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采取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七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出国人员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字。

(二)单位财务部门依据《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报批表》中核定的相关事项,对出国人员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纪录)复印件和《国外费用报销单》及有效票据,按照批准的出国人员、天数、路线及经费开支标准进行认真审核,严格履行单位内部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后,核销出国费用。

各单位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费用。

第四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八条  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九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正、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正、副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

在上述规定标准内,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

(二)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三)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四)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五)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无特殊原因,应事前购买往返机票。

第十条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

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在国

外城市间往来。

(二)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安排住宿。正、副省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间,住宿费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住宿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应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出国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十三条  出国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

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第十四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赠礼对象仅为外方接待最高级别人员,必要时可包括主要接待人员。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原则上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省(部)级人员的,每人不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厅局级人员的,每人不超过 200元;其他人员可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所赠礼品,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五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各单位须建立健全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单位出国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对与我国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经审批后,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外事办公室、黑龙江省监察厅、黑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09〕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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