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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刊经费管理 ] 宁安市市直机关公费订阅报刊经费管理办法
时间: 2018/01/15 来源: 财政局 点击数:1920

宁财发〔2014〕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2013〕13号)、《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公费订阅报刊经费管理办法》(黑财行〔2014〕11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市直机关公费订阅报刊,加强报刊经费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市直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和市工商联。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应进一步推进公费订阅报刊制度改革,精简报刊种类,实行分级、分类订阅,建立总量控制制度,提高报刊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第二章 订阅范围和数量

第四条 公费订阅报刊应以中央党报党刊、省、市级党报党刊为主,其他报刊资料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订阅。严禁利用公款订阅娱乐性、趣味性以及与本部门业务不相关的各类报刊。严禁利用公费为本单位、本部门以外人员订阅各类报刊。

第五条 公费订阅报刊的种类和数量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副处级及以上人员每人可订阅中央党报党刊各1份,省、市级党报党刊各1份,内部资料2份、专业性报刊1份。各单位负责人、党委书记、专职党委副书记每人可订阅中央党报党刊各1份,省、市级党报党刊各1份,内部资料1份、专业性报刊1份。市直单位内部以科室为单位,可订阅党报党刊各1份,专业性报刊根据实际情况订阅,最多不超过2份。

第六条 对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报刊,可以采取组合订阅、共享阅览、建立公共阅览室、资料室等方式,实现报刊资源共享和充分利用。每个单位单独订阅的报刊不超过5种,每种不超过3份。

第三章 经费管理和标准

第七条 市直单位报刊订阅经费在部门预算办公费中列支。除中央党报党刊、省、市级党报党刊、内部资料以外,订阅其他报刊资料需提出书面申请,在规定的范围和数量之内,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集中订阅。

第八条 报刊订阅经费标准:

副处级及以上人员每人每年报刊订阅经费不得超过2000元;各单位负责人(党委书记)、专职党委副书记每人每年报刊订阅经费不得超过10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年报刊订阅经费不得超过180元。

离休人员每年报刊订阅经费,在各单位部门预算离退休公用经费中适当安排。

第九条 公费订阅报刊由各单位指定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分级分类征订、汇总统一订阅。不得以个人、单位内设机构名义用公费订阅各类报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报刊订阅经费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经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检查机制,并将报刊订阅经费支出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单位报刊订阅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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