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规划和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全市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全市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全市企业职工就业、待业和失业统计工作;制定全市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全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市内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和外籍人员在市内就业的管理政策和措施;协调指导全市和市以外区域性劳动力合理流动;拟定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就业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基层工作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创业促就业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教育培训工作;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劳动关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关系调整基本规则;指导全市各类企业的劳动管理,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管理规范;监督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执行情况;贯彻实施禁止非法使用童工及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办法;组织协调企业富余职工安置、政策性调配工作;参与全市劳动模范评定工作;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依法查处有关案件;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节仲裁制度,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五)组织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制定全市职业技能人才培训、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规则、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劳动预备制度工作。 (六) 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综合管理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障工作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制定全市社会保障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具体办法;审核、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对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障事业费、就业经费进行管理并实施行政监督;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七)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八)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的相关政策。 (九)调控全市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经营者收入;实施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工资指导线;制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组织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按照政策规定审查工资协议。 (十)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相关改革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推进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度,推行博士后制度并负责管理协调工作;贯彻落实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工作或定居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引进、选拔和培养工作。 (十一)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有关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安置有关政策,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权限内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办法,贯彻实施国家荣誉制度,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全市目标管理考评和行政奖励、表彰工作。 (十三) 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规划和相关办法。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十五)组织推广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研成果;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二、内设机构及编制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8个内设机构:办公室、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股、公务员管理股(市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办公室)、就业指导股(劳动监察和农民工工作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调解仲裁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市军队转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资福利股(市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社会保险股。核定编制 23名。 三、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 宁安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包括: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级,部门决算单位名单如下:
第二部分 2016部门决算表 参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
第三部分 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执行总体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决算总表的说明 1.年初结转和结余 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度年初结转和结余20.53万元,其中项目支出结转20.53万元,占100%。 2.总收入情况 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度收入总额316.89万元,财政拨款收入316.89万元,比去年增加23.88%,比年初预算增长13.00%,原因为人员工资调整。 3.总支出情况对比 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度支出总额313.09万元,比去年增长了22.40%,与年初预算增长11.64%,原因为人员工资调整。 4.年末结转和结余 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度年末结转和结余24.33万元,其中项目支出结转24.33万元,占100%。 (二)关于收入决算表的说明 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度总收入316.89万元,均为财政拨款收入,占100%,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27.78万元,占71.8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支出89.11万元,占28.12%。 (三)关于支出决算表的说明 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度总支出313.09万元,其中:人般公共服务支出223.97万元,占71.5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支出89.11万元,占28.46%。 (四)关于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的说明 1.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度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20.53万元,比上年增加100%。 2.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316.89万元,比去年增加23.88%,原因为人员工资调整。 3. 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23.97万元,比上年增加5.04%,原因为人员工资调整,社会保障和就业等支出89.11万元,比上年增加134.93%,原因为人员增加及补助调整。 4.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24.33万元,比上年增加了18.51%。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的说明 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总额313.0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05.73万元,占65.71%,项目支出107.36万元,占34.29%;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23.97万元,其中:行政运行184.94万元,占82.57%,一般行政管理事务18.24万元,占8.15%,公务员考核20.79万元,占9.28%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的说明 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度本年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05.7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72万元,占83.60%;公用经费33.73万元,占16.40%;人员经费中工资福利支出89.5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82.49万元。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的说明 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 二、“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度无三公经费,无因公出国(境)人员,无公务用车,无国内公务接待任务,与上年比无变化。 三、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3.73万元,。 四、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0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截至2016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总额38.67万元,无车辆和大型设备。 六、预算绩效情况 1、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度没有实行绩效管理工作。 2、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度没有实行部门决算项目绩效自评。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根据《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2016年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对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部门决算中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基本支出:反映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项目支出:反映行政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的预算支出以外,财政预算专款安排的支出。 四、支出功能分类:按照政府的各项职能活动将支出进行分类;支出经济分类:按照政府各项支出的具体用途将支出进行分类。 五、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反映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反映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八、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反映政府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支出。 九、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反映用于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一)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十、住房保障支出(类):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十一、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一)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二、工资福利支出(类):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三、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十四、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类):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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