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因位于宁安市境内,负责全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咨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内设机构及编制 根据上述职责,宁安市劳动仲裁院设11个内设机构:办公室、集体争议调解、农民工维权室、女职工维权调解室、立案咨询室、文书证据送达室、档案室、合议室、调解室、证人等候区、仲裁庭。核定编制 3 名。 三、纳入部门决算编报范围的预算单位 宁安市劳动仲裁院2016部门决算编报范围包括:宁安市劳动仲裁院一个二级预算单位。部门决算单位名单如下:
第二部分 2016部门决算表 参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
第三部分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执行总体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决算总表的说明 宁安市劳动仲裁院2016年新分立单位,2016年度年初结转结余0万元。本年收入18.51万元,本年支出18.51万元,均为财政性资金,与年初预算持平。 (二)关于收入决算表的说明 宁安市劳动仲裁院2016年度收入总额18.51万元,均为财政拨款收入,与年初预算持平,2016年新分立单位,上年无余额。 (三)关于支出决算表的说明 宁安市劳动仲裁院2016年度支出总额18.51万元,其中行政运行15.10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1.41万元,劳动关系和维权2.0万元。 (四)关于财政拔款收入支出决算表的说明 宁安市劳动仲裁院2016年度财政拔款收入18.51万元,均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8.51万元。2016年新分立单位,上年无余额。 (五)关于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的说明 宁安市劳动仲裁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总额18.5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10万元,占81.57%,项目支出3.41万元,占18.42%;其中:行政运行15.10万元,占81.57%,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1.41万元,占7.61%,劳动关系和维权2万元,占10.08%。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的说明 宁安市劳动仲裁院2016年度本年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8.51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4.08万元,占76.06%;公用经费1.02万元,占5.51%;人员经费中工资福利支出12.7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34万元。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的说明 1.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宁安市劳动仲裁院2016年度无政府性基金收入。 2.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宁安市劳动仲裁院2016年度无政府性基金支出。 二、“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宁安市劳动仲裁院2016年度无三公经费,无因公出国(境)人员,无公务用车,无国内公务接待任务。 三、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宁安市劳动仲裁院为事业单位,无机关运行经费。。 四、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宁安市劳动仲裁院2016年度本部门无政府采购支出。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宁安市劳动仲裁院没有固定资产,无车辆和大型设备。 六、预算绩效情况 1、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宁安市劳动仲裁院2016年度没有实行绩效管理工作。 2、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宁安市劳动仲裁院2016年度没有实行部门决算项目绩效自评。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根据《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2016年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对宁安市劳动仲裁院2016年部门决算中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基本支出:反映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项目支出:反映行政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的预算支出以外,财政预算专款安排的支出。 四、支出功能分类:按照政府的各项职能活动将支出进行分类;支出经济分类:按照政府各项支出的具体用途将支出进行分类。 五、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反映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反映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八、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反映政府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支出。 九、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反映用于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一)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十、住房保障支出(类):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十一、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一)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二、工资福利支出(类):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三、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十四、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类):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五、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 (一)公务接待费:反映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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